「OS 互通性一被堵住就出問題」…提議對 Google、Apple 事前課開放義務
IT DAILY ·
✦ AI 摘要
隨著對 Google、Apple 強迫使用應用程式內購買行為的首波制裁落地,外界再度指出,單靠付款方式選擇權,仍不足以確保應用程式商店的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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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IT Daily》報導,在對 Google、Apple 強迫使用應用程式內購買的行為首次祭出制裁之際,外界也提出質疑:僅有付款方式選擇權,仍不足以確保應用程式商店的競爭。與會者指出,即使開發商能使用其他付款方式,競爭限制仍可能發生;原因包括既有平台對應用程式安裝路徑的控制,以及對裝置功能的控制。因此,作為促進應用程式商店競爭的方案,提出了有必要開放應用程式安裝路徑,以及有必要保障行動作業系統(OS)核心功能存取權的建議。
5日於首爾中區 Post Tower 舉行的「平台生態系的創新與競爭政策」研討會綜合討論中,出席者包括韓信大學教授 Yu Young-kuk、延世大學法學專門大學院教授 Choi Nan-seol-heon、首爾市立大學教授 Park Se-hwan、成均館大學教授 Lee Seung-min、主持人徐江大學 Hong Dae-sik、資訊通信政策研究院室長 Kim Hyun-soo、世宗大學教授 Lee Hwa-ryeong、律師 Cha Hyun-jung,以及韓國行動遊戲協會會長 Hwang Seong-ik。照片說明為5日在首爾中區 Post Tower 舉行的「平台生態系的創新與競爭政策」研討會綜合討論與會者,照片由記者 Kim Byung-joo 拍攝。
資訊通信政策研究院、科學技術資訊通信部數位平台政策論壇、資訊通信政策學會5日在首爾中區 Post Tower 共同主辦「平台生態系的創新與競爭政策」研討會。這場研討會是討論以行動 OS 互通性與應用程式商店開放為核心的立法方向之場合,並將如何透過立法界定行動 OS 與應用程式商店的開放範圍,列為討論主題。
成均館大學教授 Lee Seung-min 提出,對符合一定條件的業者,應事前義務化開放 OS 功能存取與替代應用程式流通路徑。該提案被指出,其意圖在於將競爭業者進入市場所需條件法制化。
在這類討論之前,放送媒體通信委員會已於上個月28日決定對 Google 罰款 429億 韓元、對 Apple 罰款 208億1000萬 韓元,總計 637億1000萬 韓元。制裁對象包括 Google 與 Apple 強迫使用特定付款方式、Google 與 Apple 不當延宕應用程式審查,以及 Apple 對國內外開發商課徵差別化手續費。放通委命令提供透過應用程式內連結導向外部付款的路徑,並調整第三方付款手續費;此次制裁被視為依據 2021 年電信事業法引入之特定付款方式強制禁止規定的首例。
成均館大學教授 Lee Seung-min 在綜合討論中表示,對應用程式商店領域而言,他罕見地支持導入事前管制。他說,考量應用程式商店的結構性特徵,有必要採取事前管制。
他指出,現行電信事業法持續以追加禁止行為的方式運作,而此一方式可能與公平交易法上的事後管制重疊。因此,相較於反覆補強事後管制,更需要的是先行設定開放義務,並在未履行該義務時施以制裁的結構。
他強調,比起由政府直接決定手續費率,優先事項是創造應用程式商店之間的競爭環境。他說,需要的是一個可透過競爭調整成本的環境,替代應用程式商店必須能提出較低手續費,開發商與使用者也必須能選擇替代應用程式商店。如此一來,既有業者也會面臨價格競爭壓力。
與此類討論相呼應,科學技術資訊通信部所要求的研討會中也討論了技術存取義務化。國會已提出包含行動 OS 業者技術存取義務的電信事業法修正案。
共同民主黨議員 Lee Jung-heon 於5月21日代表提出該修正案。修正案針對符合一定標準的行動 OS 業者,要求其對其他電信事業者的軟體與自家軟體提供同等條件,並納入提供裝置硬體、軟體功能存取手段的義務。不過,為保護個人資料或基於 OS 安全而作出的最低限度限制,則允許作為例外。該法案於9月8日提交國會科學技術資訊放送通信委員會,並交付小組委員會審議。
此次研討會是依科學技術資訊通信部的要求而籌辦,討論焦點放在行動 OS 互通性與應用程式商店開放。相關發表文與討論文已送交國會。
資訊通信政策研究院室長 Kim Hyun-soo 說明,科學技術資訊通信部曾向 Apple 詢問是否願意自主開放技術。不過,據傳 Apple 並未給出正面回應。
因此,外界提出,僅靠業者自發措施難以期待技術開放,同時也有必要檢討法律義務。
韓信大學教授 Yu Young-kuk 在主題發表中表示,若限制對 OS 核心功能的存取,可能會約束競爭業者的服務開發,也可能限制市場進入。代表性案例是 Apple 的近場通訊(NFC)功能,該功能用於智慧型手機基礎的非接觸式支付。他也說,如果 OS 業者限制相關功能的存取權,可能影響競爭性行動錢包業者提供服務的能力。
歐洲聯盟(EU)執行委員會於2024年7月賦予 Apple 的承諾法律拘束力。該承諾內容是允許第三方行動錢包業者存取用於非接觸式支付的 NFC,而該措施適用 EU 競爭法。在 EU,開放義務的履行標準也被具體化。
隨後,EU 執行委員會於2025年3月根據數位市場法(DMA),敲定 Apple iOS 9項連結功能的互通性措施。措施內容是具體化允許智慧手錶等第三方裝置使用通知接收、連結、資料傳輸等所需功能。執委會也以另案決定規範開發者與互通性請求的處理程序。
首爾市立大學教授 Park Se-hwan 提及上述 EU 事例。他說,作為國內檢討方案,可同時考慮修正電信事業法,以及運用公平交易法中的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規定。
Kim Hyun-soo 室長表示,國內立法有必要就開放對象、存取成本及安全例外作細部設計。他說,需要區分哪些對象可免費取得技術存取權、哪些對象則可收取使用費。
他也說,若收費,必須設定適當的成本水準。他指出,若使用費過高,即使功能已開放,競爭業者也可能難以運用。
Kim Hyun-soo 室長表示,OS 技術存取權問題正擴展到人工智慧(AI)服務。他說,在 OS 業者提供自家 AI 服務的結構下,OS 業者可決定競爭性 AI 服務是否能存取裝置功能,而這種結構可能成為新的競爭政策爭點。
延世大學法學專門大學院教授 Choi Nan-seol-heon 在主題發表中區分了外部付款與 sideloading。作為開發商可選擇的付款方式,她舉出了在應用程式內使用第三方付款工具,以及透過應用程式內連結跳轉後在外部網站付款。sideloading 是指不經官方應用程式商店而直接安裝,相關途徑則提及第三方應用程式商店與開發者網站。
外界指出,應將應用程式生態系的競爭條件,作為流通、付款與技術存取相互結合的問題一併檢討。世宗大學教授 Lee Hwa-ryeong 在綜合討論中強調,有必要同時檢討應用程式流通路徑、OS 核心功能存取,以及付款方式選擇權。Android 在允許使用者安裝時,可透過第三方應用程式商店與網站安裝應用程式,但 Apple 所公告可支援替代應用程式流通的地區並未包含韓國。
他說明,單純開放應用程式安裝路徑,若無法存取 OS 核心功能,就難以完整實現競爭性服務。反之,即使允許技術存取,若流通與付款仍受限制,開發者的創新成果也難以轉化為收益。
他認為,即便允許其他付款方式,既有應用程式商店的手續費與技術條件仍可能限制開發商的選擇。既有應用程式商店的手續費與技術條件,可能削弱實質上的競爭效果。另方面,在替代應用程式流通路徑受限的情況下,開發商依賴既有應用程式商店政策的結構可能持續存在。
他指出,平台業者同時存在開放與限制的誘因。他說,隨著第三方裝置與服務增加,平台價值可能上升;但若平台業者在鄰接市場直接競爭,就會產生限制競爭業者功能存取的誘因。
在 EU,不僅是替代應用程式流通路徑是否開放,其實際使用條件也被視為管制爭點。EU 執行委員會於2025年4月公布對 Apple 替代應用程式流通追加費用及嚴格資格條件的初步判斷,認為該等費用與條件可能限制開發者的選擇。之後,Apple 自今年10月1日起在 EU 將以安裝次數為基礎的費用改為針對替代應用程式流通路徑數位交易的 5% 手續費,並放寬替代應用程式商店營運資格條件與網頁發佈資格條件。
同時,對開放範圍也出現審慎意見。Kim Hyun-soo 室長表示,有必要區分安裝第三方應用程式商店與直接自開發者網站安裝,並認為考量安全風險管理條件後,可從第三方應用程式商店開始階段性開放。
Bae, Kim & Lee LLC 律師 Cha Hyun-jung 指出,在課予技術存取義務時,有必要考量判斷同等存取條件的標準。她說,在施加技術存取義務時,也應一併考慮技術負擔與經濟負擔。
她說明,應承認為了保護個人資料與避免安全風險所作的合理限制。此外,也提出有必要確保開放義務的實效性,並為業者與使用者建立可預測的標準。
Yu Young-kuk 教授說明,電信事業法有利於建立反映行動 OS 技術特性的標準。相較之下,他說公平交易法的優點在於可適用於整體產業。
Yu Young-kuk 教授表示,有必要區分設定技術存取義務履行標準的問題,以及判斷市場支配地位濫用的問題。在比較各法律體系優缺點之際,他提出兩者應分開處理的方向。
綜合討論主席、徐江大學教授 Hong Dae-sik 指出,應用程式商店的管制權限分散在多個政府機關。Hong 教授提到 EU 執行委員會同時執行競爭政策與數位市場管制,並強調國內相關機關之間需要政策協調。接著也指出,若以擴大各機關不同的管制體系來推動,將難以制定一致的政策。
韓國行動遊戲協會會長 Hwang Seong-ik 表示,Google 過去的手續費退還集體調整約有 300 家業者參與。他指出,在行銷費、人事費與營運費為核心的情況下,遊戲開發與營運成本持續上升,而應用程式商店手續費負擔也長期維持在高水準。
Hwang 雖然肯定 Google 的手續費調降措施,但主張仍有必要檢視 Google 的調降幅度是否足以減輕開發商負擔。接著他也要求 Apple 採取能讓國內遊戲公司切身感受到的手續費負擔緩和措施。
另就具體化存取義務的課題而言,提出了設定對象業者範圍、設定要求開放的功能範圍、以及設定允許的使用費水準。此外,也提出立法課題,即在因個人資料保護或安全理由限制功能存取時,應設定所需的最低範圍。
來源: IT DAILY · Kim Byung-joo 原文: https://www.itdaily.kr/news/articleView.html?idxno=242739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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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IT 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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